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方面。为规范考务工作,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确保考务工作各环节规范运行,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考务工作要坚持新的质量观,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要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
第二条 考务工作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不断探索新的考试方法和管理制度,不断地进行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
二、考试资格
第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注册修读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修读,课程结束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
第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因故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时,则该门课程失去考试资格。
第六条 学生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共同确认,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由学院教务秘书统计,经学院副院长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校外人员或进修人员参加考试时,需到学校教务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并出具考试成绩证明。
三、考核方式
第八条 学生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考评等多种方式。考试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每学期由学院教务秘书协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时间安排确定。
第九条 考试是考核的重要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开卷、闭卷、半开卷等多种形式。考试在学期考试周或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试成绩为百分制,平时成绩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考查是考核的另一种方式。考查应以平时成绩为主,可根据出勤、课堂提问、随堂测验、作业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准把考查变相“升格”为考试。考查时间应在授课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占用考试专用周。考查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种。
第十一条 有些选修课还可采用考评的方式。这些课程一般为人文素质类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考核方式以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观察”为主,参照学生出勤情况及学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考评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些课程还可以只注明“已修”字样。
四、考试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实验、实习大纲)为依据,内容要涵盖课程基本内容,符合教学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的综合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有题库的课程,由学院考务部门直接用题库组题;授课教师在3人及以上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命题;任课教师在3人以下的由任课教师命题。命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每次考试都要至少命三套内容和份量相当的试题,由学校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题,另两份作为补考试题或备用。
第十四条 试题质量是考试的关键。试题份量要适当,不过重或过轻,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试题难度要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无偏题怪题,要有较好的区分度;试题题型结构要设计合理,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比例合适,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灵活采用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设计题、分析论述题等,甚至可以有学生自命题。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课程可采用国家试题或外校试题,也可在校际之间联合命题。国际通行的课程,也可采用国外试题。
第十六条 凡考试课的试题,要在考试前两周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副院长。考查课的试题提前3天由任课教师直接报学院副院长。
具体命题标准:
1.试题要符合教学(实验、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要反映出大纲中的重点内容,覆盖面不能过小,各知识点的分布及其分值与教学大纲上的学时分配应基本协调。
2.试题难度要适中,无偏题、怪题。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知识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杜绝难度过高或过低等现象。
3.试题题型结构要合理,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比例要合适。一般客观试题的分值占卷面成绩的50%以下,客观题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等;主观题型包括问答题、计算题、设计题、分析题、论述题、综合性试题及自命题等。原则上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要有综合性试题。
4.题量要适当,应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在60—120分钟内陆续答完试题。杜绝题量过小而导致大面积学生提前一半以上时间答完交卷等现象的发生。
5.考试试题采用题签形式进行打印,题签中每道试题要标明其分值以及注意事项。一个大题可包含若干个小题,小题下面不能再包含小题。
6.题签要字迹清楚(无错字、别字、漏字)、图表清晰、排版规范。
7.题签纸型为B5、字体为宋体,题头“法商学院考试试题”为三号加粗字体,其余为五号字体。
8.如课程分两学期以上开设,课程名称中必须写明。
9.如是开卷考试,应在课程名称后标注“(开卷)”字样。
10.专科试题要在适用专业后加(专科)字样。
五、试卷与印刷
第十七条 学院各类考试的试卷一律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标准试卷用纸。
第十八条 试卷要由课程负责人或命题教师负责校对,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印刷。
第十九条 印好的试卷由印刷部门按考试人数装入学校统一印制的试题袋并存放在保密室。
六、监考与考纪
第二十条 考试课的考务工作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由院教学秘书及授课老师组织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考评课的考务工作由任课老师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标准考场(30人)设主监考1人,副监考1人。每门课程设主考1人。根据课程情况,学院还将设巡考若干人。上述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学校的《监考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考试管理部门、监考人员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要体现以学生为本的人文精神。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考试的学生,都要认真遵守学校的《考生守则》。
第二十四条 要严肃考试纪律,凡考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把学生考纪情况列入学生优良学风班条件和个人品德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试题、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制度。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袋,按要求将试卷封好。凡因工作失职造成试题、试卷丢失和失密者,或泄露试题,或盗窃试题、试卷者,要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评卷与成绩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3人及以上的课程,要实行集体流水式评卷。任课教师不足3人的,要在学院内协调,使其评卷人数达到2人以上,每份试卷至少要2位以上的老师评卷和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期末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要在学院、系指定时间和地点评卷,教师一般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实行评卷责任人制度。课程负责人是评卷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评卷总体质量负责。评卷人要对分工评阅的试题负责。参与评卷的所有教师都要在评卷的相关位置签字。
第三十条 评卷核分工作要在评完试卷后由另一教师执行,并要有分数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应在课程结束时给出,评卷结束后,应将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合成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三十二条 各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向学生发布,学生亦可到校园网上直接查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时,可以在成绩公布两周内提出查询。查询时要填写“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学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教务处,教务部门组织评卷教师、系主任进行核查并签字。核查结果由学院教学副院长通知院教学秘书,再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
八、试卷分析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老师及命题教师要对试卷的难度、区分度、考试情况等进行科学的分析,从而对试题做出评价。
第三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成绩分析》对课程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在教学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定期对主要课程的试卷质量进行评估。
具体评阅、成绩分析标准:
1.试卷评阅原则
(1)试卷评阅工作要坚持新的质量观,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要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
(2)试卷评阅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3)试卷评阅工作要坚持有利于查询的原则。
2.试卷评阅方法
(1)试卷评阅要在规定时间、地点采用集中集体评卷,有二名以上教师任课的同一门课程必须采用流水作业,仅一名教师任课的课程也要在相关学科中寻找至少一名教师进行互相评卷。
(2)试卷评阅责任要清楚。
(3)试卷评阅必须用红笔。
3.标准答案质量标准
(1)标准答案要准确无误,概念要准确,要求要明确。
(2)标准答案中要详细表明采分点以及分值。
4.试卷的批阅标准
(1)试卷实行得分制的原则。
(2)对照标准答案,结合采分点,在每道试题中标注出得分点,并写出所得到的分数。
(3)在每道试题前面标注出本题的得分,同时将该题得分填写在得分栏中。在每本试卷的第一页上必须签写每道题的批卷教师姓名。
5.成绩分析标准
(1)成绩分析单是由教学管理软件打出的,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的期末总成绩进行的数字与图表分析。该成绩分析单中“综合评价及改进措施”一栏需由任课教师填写,其内容包括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等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2)综合分析应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进行,具体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试题的覆盖面与难易程度、学生的学习状况、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的能力等方面。
(3)对综合分析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在今后的教学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应如何改进等等。
(4)卷面成绩分析中要说明期望值(不包括平时成绩)及达到的程度。
(5)各系主任必须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逐一核实各教师所作的成绩分析。
(6)如果“综合评价及改进措施”一栏填写不下,可由填写教师按该格式自行加页。
九、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确实不能到考场参加考试,由医院出具诊断并且由医院院长签字确认该生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由学生申请,经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院长签字,学校教务处长批准,方可缓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校规定的补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旷考,只能参加补考。
十、免修与免听
第四十条 学习特别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课程时,可在该门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经任课教师考核、学院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的课程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考核。
课程中的实验部分或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能免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已提前读过该门课程或重修该门课程时,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考核、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免听的课程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考核。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要填写“学生免修(免听)课程申请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及格时,只能重修。